來源:廈門市建設局
廈門市建設局關于實施裝配式建筑有關事項的通知
各有關單位:
為貫徹落實《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(fā)加快發(fā)展裝配式建筑實施意見的通知》(廈府辦規(guī)〔2020〕3號)和《福建省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廳關于印發(fā)<福建省裝配式建筑評價管理辦法(試行)>的通知》(閩建〔2020〕4號),規(guī)范裝配式建筑實施,現(xiàn)結合我市實際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項目總體要求
實施裝配式建筑的項目,整個項目應當按照裝配式建筑要求實施,即地面以上單體建筑全都應當通過裝配式建筑的評價認定,滿足裝配式建筑的相關要求。
層數(shù)不大于3層,且地上建筑面積不超過500㎡的單體建筑,如:配電室、附建式環(huán)網站、社區(qū)書店、物業(yè)辦公用房、消控室、便利店、物流配送中心、環(huán)衛(wèi)所、門樓、保安崗亭等,可以不納入裝配式建筑評價范圍。
二、評價認定要求
裝配式建筑的評價認定,執(zhí)行《福建省裝配式建筑評價管理辦法(試行)》,裝配式建筑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:
1.主體結構部分評價分值不低于30分;
2.圍護墻和內隔墻部分的評價分值不低于10分;
3.技術創(chuàng)新的評價分值不低于5分;
4.裝配率不低于50%。
豎向構件預制的單體建筑,可以按照國家標準《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》(GB/T51129-2017)進行評價認定,裝配式建筑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:
1.主體結構部分的評價分值不低于20分;
2.圍護墻和內隔墻部分的評價分值不低于10分;
3.采用全裝修;
4.裝配率不低于50%。
三、建設管理要求
1.建設單位應當在完成施工圖設計及其審查之后,申請設計階段預評價;并且應當在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的20個工作日內,申請施工階段評價。建設單位應當落實首要責任,確保評價項和書面承諾落實到位。
2.需設計變更的項目,不得降低裝配率。建設單位應在重新提交原圖審機構審查通過后,按變更后圖紙計算裝配率并提交裝配率計算書,由原評審專家復核確認,報我局備案后方可實施。
各有關單位務必按照省、市相關規(guī)定,積極推動我市項目落地實施。對違反相關規(guī)定的單位或個人,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嚴肅處理,并將其行為納入信用管理。
特此通知。
廈門市建設局
2021年4月30日